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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導讀最新時事-彰化地院法官當庭逮捕蒞庭檢察官】

關鍵字:#實務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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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導讀最新時事-彰化地院法官當庭逮捕蒞庭檢察官】

關鍵字:#實務必考熱區、#當庭逮捕、#侮辱、#公署、#公務員、#當場、#公然

新聞連結:法庭上見解不同 彰化法官當庭逮捕蒞庭檢察官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2964575

Qoute:「…彰檢聲請羈押嫌犯,莊姓女檢察官蒞庭,法官不押,女檢當庭罵『你腦袋不清楚』,法官諭知當庭逮捕,…」
👉依照新聞所寫情節,法官可能是以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之現行犯諭知逮捕該檢察官,該條共有三種犯罪態樣:1、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當場侮辱。2、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。3、對於公署公然侮辱。本案中駱克認為可以檢討的要件有:
1、#公署:
由「你腦袋不清楚」此語來看,檢察官說的對象應是指該名法官,並非侮辱彰化地院此公署,可以排除構成第140條第2項之罪。該話語內容也未指涉到法官所執行職務之內容,也可以排除第140條第1項後段之罪
2、#侮辱:
該話語否屬於侮辱字句,有無影響該法官(即公務員)名譽?
3、#公然:
羈押審查程序為非公開程序,因此開聲押庭時,原則上只有法官、檢察官、辯護人、被告、書記官、法警等人在場,可以檢討是否屬於「公開」?不過如果認為該話語所指對象並非公署或職務,則不涉及同條第1項後段、第2項之罪。同樣地,如果認為不構成「公開」,也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。
4、#當場:
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行為態樣要件為「當場」,如果該話語是於法官進行羈押審查庭時所說,是否是於法官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?

本案中駱克覺得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有上述要件可以檢討,至於是否構成,就請各位自行判斷適用了。

除了侮辱公務員公署罪以外,也有可能是以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妨害法庭秩序罪逮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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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:這是一篇刑法解析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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